公司注销的流程和材料规范
一、公司注销分为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
一般注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不同地区政策不同,部分地区是可以进行简易注销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有以上任一情形的公司都不适用于简易注销。一般注销公示期45天。
简易注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选择的一种公司注销流程。简易注销公示期20天。
二、注销公示
一般注销公示需办理以下事项: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简易注销公示需办理以下事项:
1、根据股东会确认公司注销事项;
2、所有股东签署《注销承诺书》并上传公示20天
公示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