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种子者应具有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条例》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明确和细化了种业发展的政府责任和部门分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种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种业发展,特别是要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试验、示范推广、种子储备以及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并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等。
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种业的发展,种子的网上交易日益增加。为加强网络销售种子新业态的监管,《条例》依法规定了网络销售种子者和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销售者应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而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对种子经营者资质的核验、登记、建档义务,以规范网络销售秩序,保障种子质量安全和用种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