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服务指南 |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二)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七)申请材料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纸质);
2.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复印件3份,纸质);
3.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
4.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
5.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3份,纸质);
6.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3份,纸质);
7.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3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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