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该具备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提交书籍/音像制品特种经营资质备案,您提供的营业执照“实体店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一个或多个出版物项目,营业执照中无对应的出版物项目将无法审核通过。
1)提交书籍特种经营资质备案,您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只能经营电子版书籍)等一个或多个出版物项目;
2)提交音像制品特种经营资质备案,您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只能经营电子版音像制品)等一个或多个出版物项目;
特殊情况:如果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是否有"出版物"项目不做要求。
各种项目的介绍
总发行: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一、办理音像制品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具备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经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文化部门签发的培训合格证。
8、申请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需向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⑴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
⑵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姓名、住址;
⑶资本来源及合法证明、资本数额;
⑷零售、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说明;
⑸从业人员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领取、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表》,分别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⑴申请报告;
⑵文广新部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表》;
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⑸场地平面图、四置图;
⑹场地租赁合同书或房地产证书;
2、受理: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表》,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
3、场地检查: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4、领证:经营场所经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到我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办理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手续。
(三)办理时限
1、自接受申请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场地验收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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