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
二、受理范围
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2、民办普通**中学;
3、民办普通完全中学。
三、申办者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筹设
在本阶段,申办人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有关政策。
(1)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筹设申请在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根据《筹设批准书》开展筹建工作。
2、申请正式设立
在获得《筹设批准书》后三年内,完成学校筹建工作,进入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填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2)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的决定,不同意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4)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初步检查学校筹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5)市基础教育民办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
(6)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7)书面通知,申领《办学许可证》;
(8)凭《办学许可证》到民政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9)凭《办学许可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10)刊登公告,向社会公示。
五、申请筹设应提交文件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申办报告应由举办者或组织法人代表签署、盖章。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有效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证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文件
1、筹设批准书;
2、由举办者签署的筹设情况报告;
3、由举办者签署的办学登记申请书,《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4、申办者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全体股东签署委托书及被托人的证明;
7、股份制的必须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者联合办学协议,董事会章程;
8、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所占股份证明文件;
9、学校章程;
10、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13、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14、其他需要补充的文件。
七、直接申请设立应提交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五申请筹设应提交文件和六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文件中的3、4、5、6、7、8、9、10、11、12、13、14。
八、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九、受理
1、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筹设和正式设立申请;
2、每年5月1日前,完成《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
十、审批期限
1、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