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