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比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经营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5、股权追溯无外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公司章程(带工商查询章);
3、法人身份证、法人简历、一寸照片一式三份;
4、股东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5、三名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以及简历;一寸照片各三张;
6、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凭证以及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彩色扫描件以及租赁合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注册所在地广电局,不同地区办理要求各不相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必须办理《ICP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也叫ICP许可证、网站ICP许可证、IC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全称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企业提供互联网有偿信息服务、网站合法经营的重要证件,也是市场投资者筛选优质企业的考量因素之一。
ICP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01、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书;
0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03、公司概况介绍;
04、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0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0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0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0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0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备注:因各地政策不同,办理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