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的要求有哪些

更新:2024-07-04 09:00 发布者IP:115.171.229.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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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减资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减资的规定是必须由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律网提醒您,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及时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的分类

(一)根据减资后公司总体资产是否发生变化:划分为形式减资与实际减资

1、形式减资是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故不涉及减资价格、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属于非交易减资。

形式减资常发生两种情形:(1)对股东尚未实缴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不变;(2)公司严重亏损,为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

形式减资并不导致公司净资产流出,公司偿债能力不发生变化。

2、实质减资是指股东取得减资对价,公司资本过剩,为避免资本浪费而进行的减资行为。实质减资导致公司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实质减资又可分为交易性减资与非交易性减资。

(二)根据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分为交易性减资与非交易性减资

1、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的个别股东从公司减资,即个别股东退出共同投资关系的交易,公司交还其委托经营的财产。交易性减资涉及减资价格,股东之间有利益冲突,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并遵循公允作价与等价交换,订立减资协议。

2、非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所持的股权比例和统一的价格从公司减资,此种减资不存在交易的意义,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此种减资通常发生在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按照公司剥离的资产总额、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确定减资价格,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

(三)根据减资完成后股东持股比例是否变化:划分为同比例减资和非同比例减资。

1、同比例减资是指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减资后不改变全体股东原出资比例,各股东持股比例不会发生改变。同比例减资对公司内部股东而言比较容易操作,不会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

2、非同比例减资是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同时改变股东原出资比例。减资完成后,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非同比例减资情况下,部分股东股份减少甚至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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