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国有独资公司;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的;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曾被予以xingzhengchufa等情形的;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公示后,决定恢复经营的,可以在公示期届满前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但自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般注销
一般注销登记办理步骤为:
第一步: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和债权债务公告;
第二步,清税完成,公告期满45日后,企业准备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和清算报告的确认报告、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即可。
一、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对于那些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公司需要注销的情况:
1.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
2.公司破产;
3.公司被强制解散;
4.公司营业期限满了不续;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6.公司被责令关闭或者是被撤销;
7.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8.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