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的程序如何变得合法有效?
(1)公司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通知和公告并非二者择其一,而是必须进行,且以“能通知则尽量通知、无法通知则公告”为基本原则。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根据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意⚠️减资一定注意通知债权人的方式要合法:
1.债权人范围的认定:
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
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只有对无法找到或者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才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分析:
公司减资未按法定要求通知债权人,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可以认定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减资变相抽逃出资。
股东应在实际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以减资金额为限,
减资的类型
按股东有无从公司实际取得资产,减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实质减资、形式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
实质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公司净资产的减资形式。[1]
形式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2]
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指:在股东已认缴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减少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使得股东得以免除实缴该部分注册资本金的义务。(该种减资情形,因股东同样未从公司获得资产,也被归类为“形式减资”的一种,但我们认为,因其法律后果与形式减资并不相同,故而在此处应当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