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审批部门:上海市旅游局
受理单位: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有效期:3年(可办理延期)
办理时间:(以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窗口受理材料为起始时间):2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公司英文名称
2、公章
3、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件以供核对,不收取)(租赁期限需在1年或以上)
4、公司的营业设施清单
5、法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6、经理、计调人员简历(需包含:专业、学历、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经历:写明工作单位名称、起止年月、职务、职称)及身份证复印件
7、导游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近一个月)、学历、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
8、公司章程
注意事项:
1.租赁期限必须在1年或以上
2.注册资金必须在30w或以上
3.至少3名导游,需提供近一个月在申请单位的shebao缴纳记录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上海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